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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渝上字第 734 號

日期 27 年 08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一)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對於同一案件,固以不得再行起訴為原則,但上訴人既於另一傷害案內,自白前次事件係想把他殺掉,免得丟臉云云,此項自白,自可認為前經不起訴之殺人案件之新證據,以再行起訴,原為法之所許。

(二)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是否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抑仍自行判決,本得斟酌情形,自由裁量,原審因上訴人另犯傷害罪已經上訴,與殺人罪係屬相牽連案件,雖殺人部分以第一審諭知不受理為不當,應予撤銷,仍與傷害部分合併審理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7 年渝上字第 73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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