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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渝上字第 734 號
判例要旨
(一)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對於同一案件,固以不得再行起訴為原則,但上訴人既於另一傷害案內,自白前次事件係想把他殺掉,免得丟臉云云,此項自白,自可認為前經不起訴之殺人案件之新證據,以再行起訴,原為法之所許。
(二)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是否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抑仍自行判決,本得斟酌情形,自由裁量,原審因上訴人另犯傷害罪已經上訴,與殺人罪係屬相牽連案件,雖殺人部分以第一審諭知不受理為不當,應予撤銷,仍與傷害部分合併審理判決,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