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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

日期 75 年 02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一三○六號解釋有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抑留或剋扣應發給之款物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公務機關之公信,亦即國家之法益,至於得受領該項應發給之款項、物品之人,雖亦因此受有損害,但乃間接被害人,依上開解釋,自不得提起自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5 年台上字第 74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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