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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 條

  1. 1.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2. 2.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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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29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徵收租稅或剋扣應發款項,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犯亦罰。

Q · 公務員亂收稅或不發補助款,可以告他犯罪嗎?

依刑法第 129 條,公務員「明知」不該徵收的稅或入款硬要徵收,或「明知」應發給的款項抑留不發、剋扣的,刑度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也罰。要件關鍵在「明知」二字,必須證明承辦人是故意而非過失,內部對比證據是核心。

白話解讀

政府跟你要錢或發錢給你,這背後有一條很簡單的紀律:該收的要收,不該收的不能收;該發的要發,不能抑留。聽起來是常識?但正是這條常識在現實中經常被扭曲。稅務員「明知」某項稅賦不該對你徵收卻硬收,不只是行政錯誤,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公務員「明知」某筆補助或薪水應該發給你,卻抑留不發或剋扣,同樣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條的厲害之處在「一年以上」這個下限:不是最多關一年,是最少關一年。對公務員來說這是職涯終結級別的紅線。而且它連未遂都罰,意味著只要動了念頭開始動作,就算沒真的收到錢或沒真的發出去,一樣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規範公務員違法徵收與剋扣罪,將「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租稅或政府入款」及「明知應發給卻抑留不發或剋扣款項物品」兩種濫權行為列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擴及未遂犯,是政府金流的刑事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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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129 條的「明知」要件怎麼證明?

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公務員主觀上認識所為行為違法,例如書面紀錄顯示其知曉法令、同類案件採不同處理標準的對比證據,或上級函釋已明確指示不應徵收/應發給。光是行政錯誤或法令見解分歧不足以證明。

Q2刑法 129 條跟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怎麼分?

刑法 129 是普通法,貪污條例第 6 條是特別重罪。貪污條例針對違背職務圖利並侵吞,刑度最重無期徒刑;刑法 129 是公務員違法徵收/剋扣行為本身,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實務上常並列起訴讓檢察官選擇。

Q3政府廠商款項被拖延,可以用刑法 129 告承辦人嗎?

可以,但要先證明「明知」不應抑留還抑留。一般行政作業延遲不構成,但若有書面顯示承辦人對同批次案件有不同處理標準(其他人都領到只你沒有),或私下要求做某些事才放款,就有具體犯罪嫌疑。

Q4刑法 129 條的未遂犯實際上怎麼算?

承辦人已開始違法徵收動作(發出徵收通知、簽核剋扣決定)但尚未實際收到錢或扣到錢,即為未遂犯。第三項把刑事紅線往前拉到「動念動手」階段。舉證上需有書面或電子紀錄證明「已開始動作」的時間點。

Q5被違法徵收的稅怎麼拿回來?

先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主張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5 年內可申請。若機關不還,提起行政訴訟。若有「明知」事證,另向廉政署/地檢署提刑法 129 條告發,雙軌進行。

Q6公務員瀆職罪有多少種?刑法 129 屬哪一種?

刑法分則第 2 編第 4 章瀆職罪共 14 條(121-134),分受賄罪、枉法裁判、濫權追訴、凌虐人犯、違法徵收剋扣、廢弛職務、圖利等。刑法 129 條屬於針對「政府金流」的瀆職類型,是六大類中的核心條文之一。

Q7刑法 129 條告發要繳費嗎?

刑事告發不需繳裁判費,免費。書狀可自行撰寫或請律師代撰(律師費 3-8 萬不等)。地檢署收案後檢察官免費偵查,不起訴可聲請再議。

Q8我自己是公務員被舉發違法徵收,怎麼辦?

立即釐清當時決定是否有明確法規依據或上級指示,調出內部簽呈/會議紀錄證明決定經合法程序。本條要件是「明知」,能證明是法律見解分歧或依上級指示執行即可能不構成犯罪。主動返還溢收或補發應發款項是降低刑度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違法徵收剋扣(§129)受賄罪(§121)圖利罪(§131)枉法裁判(§124)
犯罪客體租稅、政府入款、應發款項職務行為對價(賄賂)主管或監督事務的不法利益裁判或仲裁結果
主觀要件明知(直接故意)故意明知違背法令明知違背法令
刑度1-7 年有期徒刑 + 21 萬元以下罰金7 年以下有期徒刑1-7 年有期徒刑1-7 年有期徒刑
未遂犯處罰不罰不罰不罰
被害客體納稅人/補助申請人/廠商國家公務廉潔性國家或特定他人當事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93 条(公務員職権濫用罪)+ 国税通則法相關規定
🇰🇷 韓國형법 제123조(직권남용권리행사방해죄)+ 제355조(직무유기)
🇨🇳 中國刑法第 397 條(濫用職權罪)+ 第 404 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反向對應)
🇩🇪 德國StGB § 353(Abgabenüberhebung 徵收過多罪)+ § 266(Untreue 背信)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2-10(Concussion 公務員違法徵收剋扣罪)
🇺🇸 美國26 U.S.C. § 7214(Offenses by officers and employees of the United States)+ 18 U.S.C. § 872(Extortion by 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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