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 條
- 1.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2.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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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29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徵收租稅或剋扣應發款項,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未遂犯亦罰。
Q · 公務員亂收稅或不發補助款,可以告他犯罪嗎?
依刑法第 129 條,公務員「明知」不該徵收的稅或入款硬要徵收,或「明知」應發給的款項抑留不發、剋扣的,刑度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未遂犯也罰。要件關鍵在「明知」二字,必須證明承辦人是故意而非過失,內部對比證據是核心。
白話解讀
政府跟你要錢或發錢給你,這背後有一條很簡單的紀律:該收的要收,不該收的不能收;該發的要發,不能抑留。聽起來是常識?但正是這條常識在現實中經常被扭曲。稅務員「明知」某項稅賦不該對你徵收卻硬收,不只是行政錯誤,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公務員「明知」某筆補助或薪水應該發給你,卻抑留不發或剋扣,同樣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條的厲害之處在「一年以上」這個下限:不是最多關一年,是最少關一年。對公務員來說這是職涯終結級別的紅線。而且它連未遂都罰,意味著只要動了念頭開始動作,就算沒真的收到錢或沒真的發出去,一樣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9 條規範公務員違法徵收與剋扣罪,將「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租稅或政府入款」及「明知應發給卻抑留不發或剋扣款項物品」兩種濫權行為列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擴及未遂犯,是政府金流的刑事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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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務員亂收稅可以告他嗎?▾
可以,但要先釐清是「法律見解不同」還是「明知不該收」。前者走行政訴訟,後者才是刑事告發。實務上的關鍵證據通常是內部函釋、同類案件處理紀錄。如果你能證明承辦人員對其他條件相同的納稅人沒收這筆稅,只對你收了,這種對比就是「明知」的強力證據。內行人提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閱同類案件的處理紀錄是自救第一步,但範圍要精準避免被以涉及個資為由拒絕。
Q2政府補助款一直發不下來算犯罪嗎?▾
不一定。行政作業延遲很常見,通常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有證據顯示承辦人員是刻意拖延(例如同批申請案其他人都領到了只有你沒有,或者承辦人員私下要求你做某些事才願意放款),這就可能觸犯本條。內行人提示:第一步是書面詢問「請說明延遲的原因和預計發放時間」,這封書面文件是日後證明「承辦人員知道但刻意不發」的關鍵。口頭詢問沒有留痕,不要只打電話。
Q3本條的未遂犯是什麼意思?▾
第三項規定未遂也罰。意思是就算承辦人員最後沒有真的收到不該收的稅,或沒有真的剋扣應發的款項,只要他已經開始動作(例如發出徵收通知、簽核剋扣決定),就已經構成未遂犯。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它把刑事紅線往前拉到「動念動手」的階段,不用等到實際損害發生。內行人提示:未遂犯的舉證難度其實不比既遂低,因為要證明對方「已經開始動作」需要書面或電子紀錄作為時間點的佐證。
Q4刑法第 129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違法徵收租稅或入款、剋扣應發款項物品的刑事責任。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1 萬元罰金,未遂犯亦罰。是政府金流的刑事保險絲。
Q5刑法第 129 條的「明知」要件是什麼?▾
指公務員主觀上對於行為違法有積極認識,比一般故意更嚴格。須以積極證據證明,不能由過失或行政錯誤推定。同類案件對比證據是核心舉證方法。
Q6什麼叫做「抑留不發」和「剋扣」?▾
抑留不發:對應發款項全部拒絕發放或無故延遲。剋扣:對應發款項只發部分扣留剩餘,或變相減少應發金額。兩者均為第二項規範。
Q7未遂犯為什麼也要罰?▾
第三項把刑事紅線從「實際造成損害」前移到「動念動手」階段。只要承辦人開始違法徵收動作(發出通知、簽核剋扣決定),即使最終沒收到錢或沒扣到錢,仍構成未遂犯。
Q8怎麼向廉政署提出公務員違法徵收告發?▾
釐清法律依據 → 書面詢問留痕 → 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對比資料 → 製作內部對比表 → 撰寫告發書(明確寫出同類案件不同標準的事實)→ 雙軌提出(廉政署/地檢署 + 上級機關陳情)。
Q9被違法徵收的稅怎麼拿回來?▾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主張溢繳稅款返還請求權,5 年內申請。機關不還則提行政訴訟。同時可向廉政署/地檢署提刑法 129 條刑事告發,雙軌進行壓力更大。
Q10舉證「明知」要件要多少錢?▾
刑事告發本身免費。律師代撰告發書 3-8 萬不等。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免費或工本費 100-500 元。最大成本是「製作對比表的時間」,可能要 10-30 小時的資料整理。
Q11怎麼證明承辦人員「明知」?▾
三類核心證據:1. 內部函釋/上級指示已明確說明不應徵收/應發給的書面 2. 同類案件處理紀錄對比表(其他人都領到/沒被收只你被)3. 書面詢問+承辦人書面回覆顯示其知曉法令仍違反。
Q12刑法 129 vs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差在哪?▾
貪污條例第 6 條是特別法重罪(無期徒刑/10 年以上),核心是公務員「圖利」並侵占自己口袋。刑法 129 是普通法(1-7 年),針對「替國家違法徵收」或「剋扣應發」本身,錢可能進國庫非私人口袋。可能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違法徵收剋扣(§129) | 受賄罪(§121) | 圖利罪(§131) | 枉法裁判(§124) |
|---|---|---|---|---|
| 犯罪客體 | 租稅、政府入款、應發款項 | 職務行為對價(賄賂) | 主管或監督事務的不法利益 | 裁判或仲裁結果 |
| 主觀要件 | 明知(直接故意) | 故意 | 明知違背法令 | 明知違背法令 |
| 刑度 | 1-7 年有期徒刑 + 21 萬元以下罰金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1-7 年有期徒刑 |
| 未遂犯處罰 | 罰 | 不罰 | 不罰 | 不罰 |
| 被害客體 | 納稅人/補助申請人/廠商 | 國家公務廉潔性 | 國家或特定他人 | 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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