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4 年台上字第 824 號日期 54 年 03 月 24 日判例要旨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車輛者,始有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如無竊取行為,則不能構成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