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夫購砒交由姦婦下毒麵餅中毒死本夫,是姦夫所擔任者,係屬著手殺人以前之幫助行為,蓋此際姦婦之實施毒殺,尚在預備階段,姦夫之送給毒砒,自難謂為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縱曾事前共同謀議,但其同謀行為,應為幫助行為所吸收,亦僅能令負事前幫助罪責,如姦婦原無殺死本夫之意,因姦夫之一再教唆,又復送給砒霜,始行下手,則姦夫教唆於前,幫助於後,幫助行為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即應認為預謀殺人之教唆犯,亦難以共同正犯論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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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夫購砒交由姦婦下毒麵餅中毒死本夫,是姦夫所擔任者,係屬著手殺人以前之幫助行為,蓋此際姦婦之實施毒殺,尚在預備階段,姦夫之送給毒砒,自難謂為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縱曾事前共同謀議,但其同謀行為,應為幫助行為所吸收,亦僅能令負事前幫助罪責,如姦婦原無殺死本夫之意,因姦夫之一再教唆,又復送給砒霜,始行下手,則姦夫教唆於前,幫助於後,幫助行為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即應認為預謀殺人之教唆犯,亦難以共同正犯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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