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875 號
判例要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雖得提起自訴,但與較重之圖利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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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個人不得提起自訴,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雖得提起自訴,但與較重之圖利罪具有牽連關係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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