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935 號
判例要旨
(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既在私運白銀出口在香港出售之犯罪行為完成以後,其犯意各別,無牽連關係,該項走私行為,修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既無處罰規定,是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另為免訴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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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二) 被告等購買糖精等私貨進口行為,既在私運白銀出口在香港出售之犯罪行為完成以後,其犯意各別,無牽連關係,該項走私行為,修正之懲治走私條例既無處罰規定,是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另為免訴之諭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