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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非字第 9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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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非字第 97 號

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

(二) 幫助犯之成立,以正犯成立犯罪為要件,現行法律對於盜匪案件,並無處罰預備犯罪明文,如匪徒之行劫行為尚在預備中,其代匪探聽虛實之人,縱屬事前幫助,亦無犯罪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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