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上之森林係兼指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而言,為其第一條所明定,則該法所定之罰則,自非不得適用於危害私有林之行為,被告雇工在某甲所有林地盜伐樹木三十一株,顯係觸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罪,原判決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為免刑之諭知,實屬用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