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上之森林係兼指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而言,為其第一條所明定,則該法所定之罰則,自非不得適用於危害私有林之行為,被告雇工在某甲所有林地盜伐樹木三十一株,顯係觸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罪,原判決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為免刑之諭知,實屬用法錯誤。
44 年台上字第 98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9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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