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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990 號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將其變造之條據提出法院請為追償,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判決,達其使對造交付租穀之目的,自與施用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情形無殊,即又成立詐欺罪名,雖其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方法行為較詐欺罪為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仍應從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但關於詐欺行為,究不能置而不論。
(二)上訴人將其變造之字據提出法院請為追償,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判決,達其使對造交付租穀之目的,自與施用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情形無殊,即又成立詐欺罪名,雖其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方法行為較詐欺罪為重,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仍應從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但關於詐欺行為究不能置而不論。原審以上訴人提出變造字據,無非矇蔽法院,使之認定錯誤,與向被害人著手詐欺取財者不同,祇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其見解顯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