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1 年裁字第 1 號日期 41 年 01 月 19 日判例要旨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以發見新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必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否則不能認為合於再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