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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裁字第 1 號

日期 41 年 01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以發見新證物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必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否則不能認為合於再審條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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