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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判字第 1 號

日期 49 年 01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處分如已確定,而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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