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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105 號

日期 54 年 04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出租公有市場攤位 (店舖) 或基地,係私法上契約行為,承租之人民對此有所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提起訴願。本件原告以請求優先承租公有市場攤位 (店舖) 或基地,與出租人即被告官署及其他承租人等發生糾紛,顯係關於私權之爭執,無論其所持之理由如何,既屬私法上之權利爭執,應即訴請該管民事法院審判,不容以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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