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7 年判字第 1057 號
判例要旨
藥商故意將資料提供報社,由報社以報導消息 (本報訊) 方式刊登藥物名稱、適應症、製藥廠或代理商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電話等內容,顯為變相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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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故意將資料提供報社,由報社以報導消息 (本報訊) 方式刊登藥物名稱、適應症、製藥廠或代理商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電話等內容,顯為變相藥物廣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