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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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偽藥禁藥一律沒入銷燬;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則視能否改製或退運分流處理。
Q · 藥品被查獲認定為劣藥,整批一定要銷燬嗎?
不一定,劣藥可爭取改製或退運
依藥事法第79條,偽藥與禁藥一律沒入銷燬,沒有挽救空間;但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分兩條路:本國製造且經檢驗仍可改製者,由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限期改製,改不了或逾期才銷燬;核准輸入者則先封存,責令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逾期未退運才沒入銷燬。關鍵在限期與是否主動爭取改製或退運。
深度解讀
查到偽藥禁藥怎麼處理?答案是兩個字:銷燬。沒得商量,不能改製,不能退運,直接銷燬。但劣藥和不良醫療器材的待遇不一樣,這條給了一個「分流機制」:本國製造的,如果經檢驗還可以改製,衛生局派員監督你限期改製,改不了才銷燬;進口的則是封存後責令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超過期限沒退就銷燬。為什麼這樣分?因為偽藥禁藥本身就是「不該存在的東西」,沒有挽救空間;劣藥則可能是品質瑕疵但不一定危險到必須毀掉。第二項把這套處理方式準用到「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於把地下醫材跟劣藥放在同一個處理通道。對藥廠和進口商而言,這條決定了:你的庫存是「全沒了」還是「還有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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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