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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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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2. 2.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3. 3.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偽藥禁藥一律沒入銷燬;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則視能否改製或退運分流處理。

Q · 藥品被查獲認定為劣藥,整批一定要銷燬嗎?

不一定,劣藥可爭取改製或退運

依藥事法第79條,偽藥與禁藥一律沒入銷燬,沒有挽救空間;但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分兩條路:本國製造且經檢驗仍可改製者,由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限期改製,改不了或逾期才銷燬;核准輸入者則先封存,責令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逾期未退運才沒入銷燬。關鍵在限期與是否主動爭取改製或退運。

深度解讀

查到偽藥禁藥怎麼處理?答案是兩個字:銷燬。沒得商量,不能改製,不能退運,直接銷燬。但劣藥和不良醫療器材的待遇不一樣,這條給了一個「分流機制」:本國製造的,如果經檢驗還可以改製,衛生局派員監督你限期改製,改不了才銷燬;進口的則是封存後責令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超過期限沒退就銷燬。為什麼這樣分?因為偽藥禁藥本身就是「不該存在的東西」,沒有挽救空間;劣藥則可能是品質瑕疵但不一定危險到必須毀掉。第二項把這套處理方式準用到「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於把地下醫材跟劣藥放在同一個處理通道。對藥廠和進口商而言,這條決定了:你的庫存是「全沒了」還是「還有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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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9 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