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5 年判字第 1291 號
判例要旨
依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律師承辦案件之所得,原則上應依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當改依受理委任年度標準核定,並以受理委任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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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律師承辦案件之所得,原則上應依結案判決年度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惟當事人如提示委任契約及受理委任時已收取酬金之證據,經查明屬實者,當改依受理委任年度標準核定,並以受理委任之年度為所得年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