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土地代書人管理規則之性質,係屬臺灣省政府所頒布之行政命令而非經過省立法程序之省單行法規,原頒此項命令之官署臺灣省政府,自有權另以行政命令修正此項命令或暫停止其中一部分之適用,與憲法或法律之規定並無牴觸。原處分遵奉台灣省政府暫不增設土地代書人及停辦土地代書人考試之命令,而拒絕原告請求為土地代書人登記或舉行考試之申請,於法允屬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