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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年判字第 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6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3 頁

查收復區商業銀行復員辦法補充辦法 (乙) 項所謂因抗戰發生停止營業者,並無指明戰事發生至若何程度而始得停止營業。被告官署主張所謂因抗戰發生,係指行莊所在地或迫近行莊所在地發生戰事而言,核與上開規定旨趣,尚有未符。原告錢莊開設福州,當二十七年杪,戰事雖未迫近福州,但敵機轟炸幾無虛日,省府遷治永安,情勢緊迫,查係事實。原告錢莊因而暫停營業,不能謂非合於首開規定之情形,自應許其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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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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