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142 號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將公地放租與人民,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但其與人民間就該項公有土地所發生之租賃等關係,則仍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人民與官署因租用公地所生爭執,屬於私權之糾紛,非行政爭訟所能解決,而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私法上行為,自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而對之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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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署依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將公地放租與人民,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但其與人民間就該項公有土地所發生之租賃等關係,則仍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人民與官署因租用公地所生爭執,屬於私權之糾紛,非行政爭訟所能解決,而官署基於私法關係所為之私法上行為,自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處分,而對之為行政爭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