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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年判字第 14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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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145 號

日期 54 年 06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凡因保衛國家安全而在軍事上所為一切設施,皆屬國防設備之範圍,軍用衛生器材庫,係供軍用衛生裝備儲存及補給之場所,乃國家維持軍事力量而對軍品儲存所必需之設置,論其性質,應認為與國防有關之設備。本件土地,經陸軍總司令部選定為衛材庫遷建用地,以適應三軍衛材運補作業,呈請國防部轉內政部呈由被告官署 (行政院) 核准徵收,按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顯無不合。又被告官署以據內政部原呈准國防部函稱,興建該衛材庫,係軍援工程,為配合美援使用之時限,請求依法特准先行使用,因而特准需用土地人不待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即進入被徵收土地實施工作,按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亦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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