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31 條(需用土地人工作之前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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