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法 第 232 條(公告後移轉設定負擔等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將其權利登記者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增加改良物;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工作。
  2. 前項改良物之增加或繼續工作,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認為不妨礙徵收計畫者,得依關係人之聲請特許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