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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徵收公告期間,不得持憑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於徵收公告期間,不得持憑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要旨

於徵收公告期間,不得持憑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容

按「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者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土地法第232條所明定,該法條所稱「判決」惟形成判決始足當之。本案周君於徵收公告期間,持憑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准予登記,與上開規定有違,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2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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