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30 條(需用土地人之調查與勘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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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土地法第 23 條,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請求進入公私有土地勘測,但建築物或圍障土地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
Q · 政府人員上門說要勘測我的土地,我可以拒絕嗎?
一般土地不能拒絕,但建築物或有圍障土地他們必須事先通知
依土地法第 23 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對一般土地(農地、空地)原則上不能拒絕。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住宅、有圍牆的院子),地政機關必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沒有事先通知就強行進入,這個勘測程序就有瑕疵,可在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作為攻擊點。
白話解讀
地政事務所的人按你家門鈴,說要進來「勘測」。你以為這是個普通的調查,禮貌地讓他們進院子。但這個動作可能代表你的土地已經進入某個徵收計畫的評估階段,而你是整條街最後一個知道的人。本條給了地政機關一個權力:在正式宣告徵收之前,他們就可以應需用土地人(要徵收你土地的單位,可能是地方政府、捷運局、台電、高鐵公司等)的請求,進入你的土地實施調查勘測。你不能拒絕這個進入。但條文的後半段藏了一個你能用的工具:如果他們要進入建築物或有圍牆的土地,必須事先通知你。「事先通知」就是你介入這場戲的入場券。你可以要求書面通知、要求說明本次勘測屬於哪個計畫、要求陪同。每一次主動的詢問都讓對方意識到你不是不知情的對象,這會直接影響後續的補償談判態度。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3 條規範徵收程序前置階段的進入勘測權。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徵收前的調查與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必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是徵收效率與居住安寧的程序平衡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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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政人員要進來勘測,我可以拒絕嗎?
對於一般土地(農地、空地)原則上不能拒絕,本條給了地政機關進入權。但如果是建築物或有圍障的土地(例如有圍牆的院子、室內空間),他們必須事先通知你。沒事先通知就強行進入,這個勘測程序就有瑕疵,你可以日後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作為攻擊點。實務上要求他們出示書面通知、計畫文號、勘測人員身分證件,是合法的拖時間方式,可以給你時間諮詢專業意見並準備陪同事項。
Q2勘測完之後一定會徵收嗎?
不一定。勘測只是徵收計畫評估階段的工作,後續還要經過用地計畫核定、徵收計畫書送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公告等程序。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變更或停止。但勘測一旦進行,代表你的土地已經被具體列入評估清單,這個訊號的價值是讓你提前準備。勘測後立即查詢都市計畫公開閱覽資料和當地政府的公共建設計畫公告,看你的土地是否已被劃入特定計畫範圍,這通常比正式徵收公告早幾個月知道情況。
Q3地政人員上門勘測怎麼辦?
確認書面通知與計畫文號,主動詢問徵收計畫名稱與時程,到場錄影並索取勘測紀錄副本。
Q4土地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徵收程序前置階段的勘測進入權,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請求進入私人土地,但圍障土地須事先通知。
Q5需用土地人是什麼意思?
因公共事業需要使用土地之機關或公私企業,如地方政府、捷運局、台電、高鐵公司等公共建設執行單位。
Q6什麼叫設有圍障的土地?
設有圍牆、籬笆、鐵絲網等明顯界線的土地,包括住宅院子、有圍牆的農地、室內空間等。
Q7勘測通知書要怎麼回應?
影印保存、發函詢問計畫詳情、勘測當天到場錄影、要求紀錄副本與計畫文號。
Q8勘測階段怎麼爭取補償空間?
主動向地政機關提供土地實際用途、改良物、特殊使用價值資訊,這些會被寫進評估報告影響補償。
Q9如何證明地政機關沒事先通知?
保存所有書面紀錄(或無紀錄)、現場錄影、鄰居證詞,可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作為程序瑕疵主張。
Q10勘測後接下來會怎樣?
進入用地計畫核定 → 徵收計畫書送內政部審議 → 徵收公告,每個環節都可能變更或停止。
Q11土地法 23 條 vs 土地徵收條例 12 條哪個適用?
土地徵收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但土地法第 23 條為基礎原則,實務上並行參酌。
Q12勘測 vs 徵收公告差在哪?
勘測是評估階段可影響結果,公告是已成定局只能在範圍內爭執補償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land | fenced_land |
|---|---|---|
| 土地類型 | 公有土地、農地、空地等無建築物或圍障 | 建築物、有圍牆院子、室內空間等 |
| 事先通知義務 | 無須事先通知,可直接進入 | 必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 未通知後果 | 原則不影響勘測效力 | 程序瑕疵,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攻擊點 |
| 被勘測人實務動作 | 事後請求紀錄副本與計畫文號 | 事前要求書面通知、陪同、錄影,並要求說明計畫 |
general_land
- 土地類型
- 公有土地、農地、空地等無建築物或圍障
- 事先通知義務
- 無須事先通知,可直接進入
- 未通知後果
- 原則不影響勘測效力
- 被勘測人實務動作
- 事後請求紀錄副本與計畫文號
fenced_land
- 土地類型
- 建築物、有圍牆院子、室內空間等
- 事先通知義務
- 必須事先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未通知後果
- 程序瑕疵,可作為訴願或行政訴訟攻擊點
- 被勘測人實務動作
- 事前要求書面通知、陪同、錄影,並要求說明計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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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614 制定)
土地稅徵收程式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需用土地人於公告發出後,得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 執行前項工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除去其土地障礙物,或代為除去之。
(0781214 修正)
市、縣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立法理由一、需用土地為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或地政機關為查估改良物之補償價額時,即須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修正如上。 二、需用土地人在未經核准徵收前,得否通知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除去其土地障礙物,或代為除去,容有疑義,爰將第二項規定刪除。
(0890106 修正)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立法理由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土地稅徵收程式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需用土地人於公告發出後,得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 執行前項工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除去其土地障礙物,或代為除去之。
一、需用土地為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或地政機關為查估改良物之補償價額時,即須先進入徵收土地內為察勘或測量工作,爰配合實際需要,參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區域計畫法第十四條及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五條之規定修正如上。 二、需用土地人在未經核准徵收前,得否通知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除去其土地障礙物,或代為除去,容有疑義,爰將第二項規定刪除。
為符合法律用語,將「市、縣」地政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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