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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29 條(不聲請備案之效果)

所有權未經依法登記完畢之土地,土地他項權利人不依前條規定聲請備案者,不視為被征收土地應有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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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29 條規定,未登記土地他項權利人未在徵收公告期內備案,權利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

Q · 未登記土地上的抵押權人,沒在徵收公告期備案會怎樣?

依土地法第 229 條,未登記土地上的他項權利人若未依第 228 條於徵收公告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條為 30 日)內向地政機關聲請備案,該權利就「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實務效果是徵收補償金全額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在補償分配中被當作不存在。事後僅能對地主主張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賠償,無從直接從徵收機關取得補償。

白話解讀

土地被政府徵收的時候,會有一個「公告期」。在這段期間,所有對這塊土地有權利主張的人(例如有抵押權、地上權的人)必須跑去地政機關「聲請備案」,把自己的權利登記到名冊上。問題來了:如果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本身就還沒辦過正式登記(也就是「未登記土地」),上面的他項權利人又懶得去備案,會發生什麼事?這條給了一個冷酷的答案:你的權利「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翻成白話:政府計算徵收補償金的時候,會直接當你不存在。地主拿走全部補償款,你那筆抵押、那個地上權,在這場分錢遊戲裡完全沒有座位。這是一條沉默的截止線,沒有人會打電話提醒你,公告期過了就過了。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9 條為未登記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的失權條款,與第 228 條備案義務形成閉環設計:他項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主動向地政機關備案者,其權利在徵收補償分配上不被認列,補償金將全額發給土地所有權人,是台灣土地法以程序失權換取徵收效率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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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借錢給朋友,他用一塊還沒登記的山坡地抵押給你,這條會影響你嗎?

會,而且影響非常直接。如果這塊地未來被政府徵收,必須在公告期內(通常 30 天)跑去地政機關聲請備案,否則依本條和第 228 條,抵押權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補償金會全額給朋友,債權人拿不到一毛錢。內行人提示:定期上內政部地政司或地方政府網站查該地段的徵收公告,不要等朋友通知,他不通知對他自己有利。

Q2「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徵收的法律世界裡,所謂負擔就是土地上面的各種權利限制(抵押權、地上權等)。徵收補償金原本要扣除這些負擔的價值再分給各方權利人。本條說不視為負擔,等於在分錢這場戲裡,權利角色被刪除,補償金直接全額付給土地所有權人。內行人提示:這跟抵押權實體上是否存在是兩件事。權利還在,但在徵收補償分配上沒有座位。事後只能去找地主討,那是民事糾紛,不是徵收問題了。

Q3為什麼已登記的土地就不用備案、未登記的就要?

因為已登記土地的他項權利在地政登記簿上有清楚記載,徵收機關查登記簿就知道誰有權利,會直接通知並列入補償計算。但未登記土地沒有這個官方紀錄,徵收機關無從得知上面有哪些他項權利人,所以法律要求他項權利人主動現身備案。內行人提示:這條和第 228 條第二項要一起看才完整。第 228 條說未登記土地的他項權利人應於公告期內聲請備案,本條則是補上不備案的後果。兩條合起來形成一個閉環的失權設計。

Q4土地法第 229 條是什麼?

未登記土地的他項權利人若沒在徵收公告期內備案,補償金全額發給地主,權利在分配上被當作不存在。

Q5什麼是「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

徵收補償分配上,未備案的他項權利不被認列,補償金直接全額付給土地所有權人,不需扣除權利價值。

Q6什麼樣的土地算未登記土地?

未經土地登記法規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常見於早期農地、山坡地、原住民保留地、祖傳家族未分割地。

Q7什麼是他項權利?

於他人土地上設定的限制物權,包括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地役權等。

Q8未登記土地被徵收,他項權利人怎麼備案?

備齊權利證明文件(抵押契約、地上權設定、繳款紀錄),於公告期內向當地地政機關提出書面備案聲請。

Q9如何查詢自己的土地擔保是不是未登記土地?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若顯示「未登記」或查無資料,即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土地。

Q10公告期已過才發現徵收,能怎麼補救?

本條失權效果在徵收法律關係中無法翻轉,只能對地主提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賠償。

Q11如何主動監測未登記土地是否被徵收?

定期查詢內政部地政司、縣市政府公告欄、官方網站,或在借貸契約中約定債務人有徵收通知義務。

Q12土地法 229 vs 土地徵收條例哪個適用?

現行徵收程序以土地徵收條例為主(特別法優先),但土地法 229 的失權法理仍是學說與實務援用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gistered_landunregistered_land
適用對象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土地所有權未經依法登記完畢之土地
他項權利人通知方式徵收機關查登記簿主動通知他項權利人須主動聲請備案
未備案的後果不適用本條失權效果土地法 229 條:權利不視為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
補償金分配依登記他項權利價值扣除分配未備案者,補償金全額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事後救濟已納入補償分配,通常無須事後救濟僅能對地主主張民法 179 不當得利或違約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 47 条(権利取得裁決における関係人の権利申告制度)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토지조서 및 물건조서의 작성)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47 條(徵收土地的公告與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 13 條
🇩🇪 德國BauGB § 87(Voraussetzungen für die Zulässigkeit der Enteignung)+ § 97(Entschädigung Dritter)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321-1 et suiv.(procédure de fixation des indemnités)
🇺🇸 美國Fif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40 U.S.C. § 3114 (Notice to Interested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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