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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土地法 第 228 條(被徵收土地之他項權利之備案)

  1. 1.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2. 2.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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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補償以公告日登記簿為準,但繼承、強執、判決取得權利者可於 30 天公告期內聲請備案。

Q · 土地被徵收,沒辦登記的繼承人能領補償嗎?

依土地法第 228 條,被徵收土地的補償對象原則上以「公告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的人,可於公告期間(30 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備案,即可列入補償名單。逾期未備案則喪失程序內請領資格,補償費將以登記名義人為準發放,僅能事後透過民事訴訟追討。

白話解讀

土地被政府徵收的那一刻,誰能領補償費、誰能分一杯羹,不是看你「實際上」對這塊地有什麼權利,而是看公告那一天「土地登記簿」上寫的是誰。這條法律設了一個冷酷的時間切片:公告日的登記狀態,就是補償金分配的最終名單。如果你用借名登記、私下買賣、口頭抵押等方式取得權利但沒去登記,徵收公告一下,你的權利在補償程序裡幾乎等於不存在。但這條也留了三道後門:在公告前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而取得權利的人,就算還沒登記,只要在公告期間(30天)內向地政機關「聲請備案」,就能擠進名單。錯過這 30 天,就算法院判決書在手,也只能眼睜睜看著補償費被別人領走。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8 條為徵收補償對象認定的核心程序規範,採嚴格登記主義:公告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權利人即為補償對象。但對「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三類已取得權利但未及登記者,開放公告期間(30 天)內向地政機關聲請備案的補救窗口,平衡徵收程序效率與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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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死了還沒辦繼承登記就遇到徵收,補償費會被吃掉嗎?

不會被吃掉但會卡住。如果你在公告期 30 天內依本條聲請備案,地政機關會把你列入補償對象。如果沒備案,補償費會以登記簿上的名義人(你已過世的爸爸)為準提存,你還是要透過繼承登記程序才能領出來,但中間至少多花 3 到 6 個月。內行人提示:地政機關備案不需要繼承登記辦完,只要證明繼承事實存在(除戶+繼承系統表)就可以受理。

Q2我跟朋友借名登記,徵收公告下來補償費被朋友領走怎麼辦?

本條不保護借名登記的實際權利人,因為借名不在「繼承、強執、判決」三道後門裡。補償費合法進入登記名義人帳戶後,你只能依借名登記契約或不當得利對你朋友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借名登記在台灣最高法院實務上原則上有效,但你要拿出當年的金流證據(匯款紀錄、簽約過程的證人、相關通訊紀錄)。

Q3我手上有勝訴判決書,土地還沒過戶就被徵收,怎麼辦?

立刻在公告期 30 天內拿著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去地政機關聲請備案,本條第一項明文允許「法院之判決」取得權利者備案。地政機關會把你列入補償對象。錯過 30 天,補償費會發給登記名義人(被告),你要再對他打不當得利訴訟。內行人提示:勝訴判決確定後不要拖延辦移轉登記。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憑判決書單方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

Q4土地法第 228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徵收補償對象的認定標準,以公告日登記簿為準但開放 30 天備案窗口給三類權利人。

Q5什麼叫徵收備案?

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陳報尚未登記但已取得之土地權利,以列入補償對象名單之程序。

Q6公告期間怎麼算?

依土地法第 227 條,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算 30 天,不扣除例假日。

Q7哪些人需要聲請備案?

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但尚未登記的人,三類以外不適用本條備案。

Q8怎麼申請徵收備案?

親自至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明確聲明「依土地法第 228 條聲請備案」並要求簽收。

Q9備案要準備什麼文件?

繼承: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印鑑;強執:執行命令;判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Q10繼承人遇到徵收還沒辦繼承登記怎麼辦?

立刻備齊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30 天內衝地政機關聲請備案,不需等繼承登記辦完。

Q11公告期 30 天過了還能補救嗎?

程序內救濟已關門。補償費會發給登記名義人,實際權利人只能事後民事訴訟(不當得利或借名登記契約)追討。

Q12土地法 228 vs 土地徵收條例 25 哪個適用?

2000 年後徵收案件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25,土地法 228 退居補充地位,但備案法理與程序設計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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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土地法 228 備案土地徵收條例 25土地法時期既有徵收案件2000 年後新徵收案件(優先適用)
備案期間土地法 228 備案土地徵收條例 25公告期間 30 天公告期間 30 天(同步調整)
可備案權利類型土地法 228 備案土地徵收條例 25繼承、強執、法院判決繼承、強執、法院判決(沿用)
逾期效果土地法 228 備案土地徵收條例 25以登記名義人為準以登記名義人為準(補償費提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 36 條(土地調書)+ 第 48 條(権利取得裁決)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 28 條(보상금의 지급)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47-48 條(徵收土地補償程序)
🇩🇪 德國Baugesetzbuch (BauGB) § 109(Beteiligte im Enteignungsverfahren)+ § 95(Geldentschädigung)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 311-1 à L. 322-13
🇺🇸 美國5th Amendment Takings Clause + 42 U.S.C. § 4651 (Uniform Relocation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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