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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28 條(被徵收土地之他項權利之備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2. 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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