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228 條(被徵收土地之他項權利之備案)
- 1.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已經登記完畢者,其所有權或他項權利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並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者外,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
- 2.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未經登記完畢者,土地他項權利人應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將其權利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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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徵收補償以公告日登記簿為準,但繼承、強執、判決取得權利者可於 30 天公告期內聲請備案。
Q · 土地被徵收,沒辦登記的繼承人能領補償嗎?
依土地法第 228 條,被徵收土地的補償對象原則上以「公告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的人,可於公告期間(30 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備案,即可列入補償名單。逾期未備案則喪失程序內請領資格,補償費將以登記名義人為準發放,僅能事後透過民事訴訟追討。
白話解讀
土地被政府徵收的那一刻,誰能領補償費、誰能分一杯羹,不是看你「實際上」對這塊地有什麼權利,而是看公告那一天「土地登記簿」上寫的是誰。這條法律設了一個冷酷的時間切片:公告日的登記狀態,就是補償金分配的最終名單。如果你用借名登記、私下買賣、口頭抵押等方式取得權利但沒去登記,徵收公告一下,你的權利在補償程序裡幾乎等於不存在。但這條也留了三道後門:在公告前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而取得權利的人,就算還沒登記,只要在公告期間(30天)內向地政機關「聲請備案」,就能擠進名單。錯過這 30 天,就算法院判決書在手,也只能眼睜睜看著補償費被別人領走。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28 條為徵收補償對象認定的核心程序規範,採嚴格登記主義:公告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權利人即為補償對象。但對「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三類已取得權利但未及登記者,開放公告期間(30 天)內向地政機關聲請備案的補救窗口,平衡徵收程序效率與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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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死了還沒辦繼承登記就遇到徵收,補償費會被吃掉嗎?▾
不會被吃掉但會卡住。如果你在公告期 30 天內依本條聲請備案,地政機關會把你列入補償對象。如果沒備案,補償費會以登記簿上的名義人(你已過世的爸爸)為準提存,你還是要透過繼承登記程序才能領出來,但中間至少多花 3 到 6 個月。內行人提示:地政機關備案不需要繼承登記辦完,只要證明繼承事實存在(除戶+繼承系統表)就可以受理。
Q2我跟朋友借名登記,徵收公告下來補償費被朋友領走怎麼辦?▾
本條不保護借名登記的實際權利人,因為借名不在「繼承、強執、判決」三道後門裡。補償費合法進入登記名義人帳戶後,你只能依借名登記契約或不當得利對你朋友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借名登記在台灣最高法院實務上原則上有效,但你要拿出當年的金流證據(匯款紀錄、簽約過程的證人、相關通訊紀錄)。
Q3我手上有勝訴判決書,土地還沒過戶就被徵收,怎麼辦?▾
立刻在公告期 30 天內拿著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去地政機關聲請備案,本條第一項明文允許「法院之判決」取得權利者備案。地政機關會把你列入補償對象。錯過 30 天,補償費會發給登記名義人(被告),你要再對他打不當得利訴訟。內行人提示:勝訴判決確定後不要拖延辦移轉登記。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憑判決書單方申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
Q4土地法第 228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徵收補償對象的認定標準,以公告日登記簿為準但開放 30 天備案窗口給三類權利人。
Q5什麼叫徵收備案?▾
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陳報尚未登記但已取得之土地權利,以列入補償對象名單之程序。
Q6公告期間怎麼算?▾
依土地法第 227 條,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算 30 天,不扣除例假日。
Q7哪些人需要聲請備案?▾
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權利但尚未登記的人,三類以外不適用本條備案。
Q8怎麼申請徵收備案?▾
親自至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明確聲明「依土地法第 228 條聲請備案」並要求簽收。
Q9備案要準備什麼文件?▾
繼承: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印鑑;強執:執行命令;判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Q10繼承人遇到徵收還沒辦繼承登記怎麼辦?▾
立刻備齊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30 天內衝地政機關聲請備案,不需等繼承登記辦完。
Q11公告期 30 天過了還能補救嗎?▾
程序內救濟已關門。補償費會發給登記名義人,實際權利人只能事後民事訴訟(不當得利或借名登記契約)追討。
Q12土地法 228 vs 土地徵收條例 25 哪個適用?▾
2000 年後徵收案件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25,土地法 228 退居補充地位,但備案法理與程序設計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topic_a | topic_b | value_a | value_b |
|---|---|---|---|---|
| 適用情形 | 土地法 228 備案 | 土地徵收條例 25 | 土地法時期既有徵收案件 | 2000 年後新徵收案件(優先適用) |
| 備案期間 | 土地法 228 備案 | 土地徵收條例 25 | 公告期間 30 天 | 公告期間 30 天(同步調整) |
| 可備案權利類型 | 土地法 228 備案 | 土地徵收條例 25 | 繼承、強執、法院判決 | 繼承、強執、法院判決(沿用) |
| 逾期效果 | 土地法 228 備案 | 土地徵收條例 25 | 以登記名義人為準 | 以登記名義人為準(補償費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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