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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158 號

日期 53 年 07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既非美國政府攜來臺灣之承造商或攜來之轉包承造商,營業稅暨帶徵之防衛捐,又非易於辦認即立即可以辨認之稅捐,自不在中美換文成立之陽明山計劃協定第五節中規定免稅之列。原告承包該項陽明山計劃工程,係以營利為目的,自應依照規定報繳營業稅及附捐,要不容以承包契約未將稅捐列入工程包價而冀邀免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原告該項營業行為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附捐,遂逕行決定其營業額,發單補徵,於法並非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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