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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判字第 162 號

日期 53 年 07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原告盜用印章,偽造陳情書,矇稱系爭耕地係其耕作,因而得冒領彭某等承租之耕地等情,業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屬實。此係另一事實足以構成撤銷承領之原因,與本院另案判決所認原告係被迫他遷非不自任耕作而出租,難為收回承領耕地原因之論斷無關。原告既有偽造文書冒名矇請放領情事,被告官署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撤銷對原告之放領,收回其承領耕地,於法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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