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判字第 18 號

日期 43 年 11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人民對於公產爭執為其私有者,係屬私權確認之範圍,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受理審判。其對於官署經管有年之公產,請求發還,經官署本於職權審查,認為未便准許者,尚不得遽指為違法之處分。本件系爭土地,原由官署經管有年,為原告等所不爭之事實。被告官署答辯,歷敘調查審議及批復之經過,謂依有關冊籍所載,均係政府所有,尚無發現其他有力證據,足以確認為原告等祖遺之業。茲原告等爭執為其私有,自屬私權確認之範圍,乃竟以行政救濟程序爭認地產,請求判令發還,依照首開說明,自難予以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判字第 18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