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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判字第 18 號

日期 45 年 04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謂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公法行為中之廣義的行政處分而言。若人民對於官署之私經濟行為即私法行為有何爭執,則屬關於私權之爭執,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救濟方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件被告官署 (台中縣政府) 否認原告就被告官署經管之國有林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將該地除已墾為田之部分保留為固定苗圃外,餘均出租與大肚鄉公所。其出租公地,顯屬私法上之行為,原告主張該地在臺灣省光復前即由原告之先父承租,現應繼續出租與原告。既屬關於私權之爭執,依首開說明,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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