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185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主張原核定所引用之同業利潤率錯誤,請求更正營利事業所得額,顯係對於查核結果有實體上之爭執,並非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何錯誤,自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復查,不得適用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更正。又原課稅處分有所失誤,原處分官署或其上級官署不妨依職權自行糾正,但原告要無請求變更原確定處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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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原核定所引用之同業利潤率錯誤,請求更正營利事業所得額,顯係對於查核結果有實體上之爭執,並非謂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何錯誤,自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復查,不得適用同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更正。又原課稅處分有所失誤,原處分官署或其上級官署不妨依職權自行糾正,但原告要無請求變更原確定處分之權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