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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判字第 188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以其所有列為高雄市都市計劃內道路保留用地,因使用受到限制,向被告官署請求依法徵收,被告官署通知核復,略以「該預定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目前尚未有開闢計劃,應俟將來有經費時再行辦理」等語。對原告之徵收請求予以拒絕,要不能謂非一種消極之行政處分,再訴願決定不就實體上審究,乃以被告官署拒絕原告請求徵收,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而駁回原告之再訴願,於法自難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