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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年判字第 18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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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188 號

日期 56 年 07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原告以其所有列為高雄市都市計劃內道路保留用地,因使用受到限制,向被告官署請求依法徵收,被告官署通知核復,略以「該預定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目前尚未有開闢計劃,應俟將來有經費時再行辦理」等語。對原告之徵收請求予以拒絕,要不能謂非一種消極之行政處分,再訴願決定不就實體上審究,乃以被告官署拒絕原告請求徵收,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而駁回原告之再訴願,於法自難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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