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年判字第 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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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判字第 19 號
判例要旨
公務員之身分,與人民身分不同,下級公務員,對於該管上級官署,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不得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依法令委任之中小學校教職員,受有俸給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聘任之教職員則否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三一一號及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