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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19 號

日期 44 年 06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係指一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而言,如在前訴訟程序已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依該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仍不得為再審之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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