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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19 號

日期 47 年 04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商標所用文字圖形,固應特別顯著,但查被告官署核准美商註冊之 V 字商標,該 V 字係一英文字母,可以表示任何有 V 字開頭之英文單字,不能指為專供代表 VANISHING CREAM 之用,亦即非表示潤膚膏商品名稱或品質之普通使用方法,自不能謂其違反商標法第一條第二項所規定特別顯著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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