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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19 號
判例要旨
官署放租或放領公地,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放租或放領之行為,則係代表國庫管理或處分其財產,與私法上之租賃或買賣行為無異。人民倘就之發生爭執,自屬關於私權關係之爭執,應訴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裁判,不屬行政爭訟範圍。原告主張中興農場違法承租公地,該地原告已和平占有耕作數十年之久,有權承租或取得所有權各節,不問其究係主張應由其優先承租,或應由其承領,抑或主張其取得時效業已完成,以及其主張之無由,要均係私權關係之爭執,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