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7 年判字第 1978 號
判例要旨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並非證券交易,而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自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行政院台七十財字第一四二○五號函規定所停徵者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稅,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時縱有製發股單,因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僅屬證書之性質,即非有價證券,自不在停徵之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並非證券交易,而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自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行政院台七十財字第一四二○五號函規定所停徵者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稅,其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成立時縱有製發股單,因非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僅屬證書之性質,即非有價證券,自不在停徵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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