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裁字第 2 號

日期 47 年 0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有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情形者,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1 項第 11 款所規定之情形,係指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至於判例所示,則為法律上之見解,非新發見之證物或得使用之證物可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裁字第 2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