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裁字第 2 號
判例要旨
有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情形者,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1 項第 11 款所規定之情形,係指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至於判例所示,則為法律上之見解,非新發見之證物或得使用之證物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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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情形者,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之規定,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第1 項第 11 款所規定之情形,係指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至於判例所示,則為法律上之見解,非新發見之證物或得使用之證物可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