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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裁止字第 2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行政官署確定其是否成立之他法律關係為據者,當事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聲請中止行政訴訟程序。惟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因撤銷承領耕地事件,不服內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聲請在臺灣省政府調查處理前,暫予中止本件行政訴訟程序。本院按本件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均係以聲請人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限,故遞予駁回聲請人之一再訴願。是本件行政訴訟所須審理之首要問題,厥為聲請人提起訴願是否確已逾期。至於臺灣省政府如困就本案另有處理,則可能發生另一行政處分,聲請人對之亦可開始另一行政爭訟,要與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或抗辯,絕無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中止本件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