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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205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承辦嘉義市果菜批發市場腳踏車保管事務,不問其與該市場間係何種契約關係,要屬私法上之關係。其後該市場另行招標由他人承辦,原告出而爭執,仍屬關於私權之紛爭。而被告官署通知嘉義市農會應公開招標,則為主管官署本於監督權對自治團體所為之指示,既非對原告為之,尤非官署對人民之處分,原告對之,實無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原告初對該市場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受敗訴之判決後,不提起上訴以求救濟,而竟就無行政處分存在之事件,一再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