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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裁字第 21 號

日期 43 年 11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其第一項第十一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者,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者而言。否則即非合法定之要件。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中原已發見且得使用之證物,當時並不以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而提供斟酌,茲於判決確定後,據以請求再審,自非法律上所應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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