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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裁字第 22 號

日期 50 年 04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本院職權,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人民因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提起訴願,則應向管轄訴願之官署為之。若認公務員有構成懲戒責任之行為,則祇能向其上級長官或監察院聲訴。而職掌公務員懲戒事宜者,亦另有機關。至若為刑事告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則應向管轄法院為之,均不屬本院之職權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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