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這表示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與行政訴訟相關的案件,以確保行政機關的合法行使和人民權益的保護。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有權審判行政訴訟案件,並根據相關法律和法規對案件做出裁決。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行政法院組織法,該法規定了行政法院的組織、職權和審判程序等相關事項。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一條移列修正。 二、本法修正,關於行政訴訟審級制度改採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地區行政法院僅管轄地區行政訴訟事件,爰刪除「全國」二字,以符實際。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行政法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一條移列修正。 二、本法修正,關於行政訴訟審級制度改採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地區行政法院僅管轄地區行政訴訟事件,爰刪除「全國」二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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