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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2.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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