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行政法院的分級,包括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訴訟庭和地方行政訴訟庭,除非有別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高等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案件移送到高等行政法院的例子,以及高等行政法院下轄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地方政府相關案件。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充庭長。
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充庭長。
行政法院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
行政法院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評事且得充庭長。
立法理由一、為貫徹各級法院審判機關化,最高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長,均並任法官。僅行政法院院長尚非並任法官。爰將本條「兼」字改為「並」,以使行政法院院長並任為評事。 二、院長並任為評事後,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院長即可適用有關評事之保障,再準用關於推事(法官)之保障即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法官之保障,則院長於年滿七十歲時停止辦案,即有依據,並藉以促進司法人事之新陳代謝。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之裁判宜有審級救濟,庶幾能獲公平正確之判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現行行政訴訟係一級一審終結,一經判決即告確定,對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似嫌欠周,爰改採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新增第二項,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強化行政法院之效率、分工及專業性。
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充庭長。
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充庭長。
行政法院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兼任評事,並得充庭長。
一、為貫徹各級法院審判機關化,最高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長,均並任法官。僅行政法院院長尚非並任法官。爰將本條「兼」字改為「並」,以使行政法院院長並任為評事。 二、院長並任為評事後,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院長即可適用有關評事之保障,再準用關於推事(法官)之保障即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有關法官之保障,則院長於年滿七十歲時停止辦案,即有依據,並藉以促進司法人事之新陳代謝。
一、本條新增。 二、法院之裁判宜有審級救濟,庶幾能獲公平正確之判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現行行政訴訟係一級一審終結,一經判決即告確定,對當事人權益之保護似嫌欠周,爰改採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新增第二項,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強化行政法院之效率、分工及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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