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條第二項所謂有正當事由,就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情形,係指公司因其業務之性質,需較長時間之準備或其他客觀上正當事由,致無從在法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而言。如因股東意見不合或民刑事件涉訟者,不得作為申請延展期限之事由。
廢 68 年判字第 23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8 年 05 月 0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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