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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35 號
判例要旨
按政府與人民間之租賃關係,與私人間之租賃無異,其租賃關係所發生之爭執,均屬普通民事訴訟範圍,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地方自治機關與人民間因租賃關係所引起之爭執,其情形亦無何不同。關於市場攤位之經營管理,縱使屬於臺灣省鄉鎮及縣轄市之自治事項,但鄉鎮或縣轄市自治機關就此與人民 (攤販) 所生之租賃關係,則仍屬私法關係,不能認自治機關就此法律關係所為之表示或行為,係自治行政處分,其非依委任行政所為之行政處分,尤不待言。本件被告官署 (新竹縣新竹市公所) 改建原告承租之攤位,係出租人對租賃物為修繕改造,關於改建之方法,原告對之如有爭執,自純屬就私權關係有所爭執,不許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