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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25 號

日期 44 年 08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於判決後,要求他人作成之證明文件,不得謂為發見之新證物而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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