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 44 年 08 月 29 日
當事人於判決後,要求他人作成之證明文件,不得謂為發見之新證物而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