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裁字第 25 號
判例要旨
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而該項書狀,須具備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程式。如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固應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但若原告逾期猶不遵照補正,即應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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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應以書狀為之。而該項書狀,須具備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程式。如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固應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但若原告逾期猶不遵照補正,即應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