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訴願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始不算入。原告主張之紀念日休假日,既非在期限末日,自不得扣算。原告又非有事變或故障,經請求受理訴願官署許其逾期提起訴願,自亦與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不符。
55 年判字第 25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10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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