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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年判字第 25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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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259 號

日期 54 年 12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因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不服該項訴願決定者,雖非原訴願人,亦得提起再訴願。至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因其未受原訴願決定之送達,應自其實際知悉時起算其期間,為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一號及第一四三○號解釋所明示。原告因建築房屋事件,於五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受被告官署通知,獲悉臺灣省政府就參加人等提起之訴願,業以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原告未依上開解釋意旨,於法定期間內對該項決定提起再訴願,該項訴願決定,因而已臻確定,則被告官署遵照該項訴願決定所為之原處分,自無違法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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